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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信息网】​偃师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

时间:2021-11-19     作者:掌上偃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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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品牌激励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加快推动我区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的实施意见》(洛发〔2020〕23号)、《河南省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9〕8号)、《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坚持文化保护传承推动文旅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洛办〔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偃师区文艺团体及个人发展培育、涉偃文旅作品创作的扶持和奖励。重点扶持奖励企业培大育强、品牌品质提升、标准管理、市场运营营销、公共文化服务、乡村文化旅游、人才培养等,为偃师区区域文化、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种组织、单位或个人。

 二、补助类别与标准 

第三条  扶持创强创牌,促进文旅产业融合、绿色发展等。

1.扶持文艺作品创作。本办法所指的文艺作品包括:文学、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民间文艺作品、戏曲及电影剧本等。对围绕偃师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或专著,获国家级奖项的,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获省级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奖励;获市级奖项的,一次性给予0.5—1万元奖励。

2.扶持演出团体排演新剧目。对排演的新剧目,获国家级荣誉或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荣誉或奖项的,一次性给予20-40万元奖励;获市级荣誉或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15万元奖励;获区级荣誉或奖项的,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凡在主流媒体播出节目,根据媒体时长等,国家级媒体演出的节目,一个节目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省级媒体演出的节目,一个节目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市级媒体演出的节目,一个节目一次性给予1-3万元奖励。

3.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新列入国家及省、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对项目保护单位按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补助。对建设非遗传承技艺大师工作室、创办非遗特色企业且持续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4.扶持创强创牌。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营地)且正常运营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5.扶持住宿业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设有文化旅游商品专区,专柜不少于2组,文化旅游商品种类不少于20个,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床位数超过200张,设有文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1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6.推进旅游公厕建设。对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公厕,通过验收被新评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厕所,且运行良好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7.培育工业旅游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8.培育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健康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并发证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对新建接待500人(含)以上的研学旅行营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2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9.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专项奖励。

10.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园区。对文化企业在偃师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以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第三方面积测量报告为主要依据,经评审按照其租金给予5%的补贴。房租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0元。

11.支持开拓国内市场。对文化旅游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文化旅游产业交易博览会(展会),省内的,每次每家参加特装展位的企业补助0.5万元,每次每家参加标准展位的企业补助0.2万元;省外的,每次每家参加特装展位的企业补助1万元,每次每家参加标准展位的企业补助0.5万元。

12.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改建公益性文化场馆,室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室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使用两年后继续使用的,从第三年开始每年每平方米补助10元,连续补助3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开展“十佳”群众文艺团队和优秀文化文艺志愿者团队评选,获奖团队每支给予0.2—0.3万元奖励;对民间剧团(艺术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展览、培训和比赛等活动累计30场以上,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按年度给予1—2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国家级会员资格晋级人数超3人的团体给予2万元奖励。设立文艺(文创)作品征集奖,在全区征集体现偃师文旅特色的文艺文创作品,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对入选的予以收藏和营销支持,分别给予1万、0.5万、0.3万元的奖励。鼓励剧团及社会文艺力量组建“红色文艺轻骑兵”演出团队,以宣传党的政策、引导乡村文明、弘扬正能量等题材排演的短剧,年演出30场以上,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按照剧目的内容和质量,一次性给予6—9万元奖补。

13.扶持发展民间博物馆。对新建民办博物馆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投用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租赁场所建设民办博物馆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期不低于3年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房租补贴,每个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4.支持旅行社加快发展。对旅行社年度引进偃师以外旅游团队5000人以上,在偃师住宿餐饮企业住一个晚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景点)的,给予0.5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乡村旅游创新经营。

1.扶持特色民宿发展。对积极发展民宿或农家乐,经营一年以上,客房5间、10间、15间以上的乡村特色民宿,经认定后,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建设农家乐项目且能同时接待100人以上就餐的(露天接待除外),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鼓励开展文旅节会活动。对各镇(街道)按文旅行政部门要求举办或自主举办经行业部门认可的文旅节庆活动,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补。景区协助政府部门举办的洛阳牡丹文化节、洛阳乡村文化旅游节、河洛文化旅游节等充分展示偃师文化资源的特色节会活动,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自行举办相关有特色、有质量的文旅活动,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0.3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企业在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偃师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按其费用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文化旅游人才素质提升,加快专业队伍建设。

1.对新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资格且在偃师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0.3万元补贴。

2.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演员资格证书且演技精湛,经专业机构认定,在偃师从事专职工作的,每月分别给予0.3万、0.2万、0.1万元补贴。

3.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饭店技能比武等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在偃师从事专职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4.对年度获得国家级会员资格的个人,一次性给予0.3万元奖励。

5.每年对在文艺文化文旅发展事业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特别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原则上和年度全区总结表彰大会一并进行。

 三、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文化旅游提升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八条  奖励扶持资金从区财政或列支的文旅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申报主体提供相关材料、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九条  对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及负面舆情事故,在安全生产、诚信考核、生态环保、税收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享受政策奖补,各类品牌创建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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