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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副产品行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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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副产品行业详细介绍: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洛阳市农副产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洛阳市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从事农副产品行业管理工作及研究人员为主,以及各界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加强行业自律,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商户,服务消费者,促进洛阳农副产品行业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市场发展中心和民

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北路与三一零国道交叉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接受政府有关局、委委托承办有关事宜。

(二)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有关农副产品市场的课题研究,

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措施,为加强农副产品行业的管理建言献策。

(三)发挥自我教育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教育和引导会员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提高企业和行业信誉,培养行业管理队伍。

(四)出版协会《会刊》,汇编有关《知识手册》,为会员提供有益的科技信息,政策咨询,管理知识咨询等。

(五)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单位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协商,帮助解决。

(六)组织会员开展有关培训,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参加有关地方组织的有关信息、产品交流,产品展览、展销活动,拓展会员经营渠道,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协调关系,团结友爱,增进共识,相互协助,增强凝聚力。

(九)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组成。凡从事农副产品生产、销售、批发的企业,个体商户,以及一切热爱关心农副产品行业发展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能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有加入本协会并参与其活动和工作的意愿;

(四)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团体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如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承办本协会委托的事务;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劝其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及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会员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出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组织结构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以上人员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十八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五至八名。理事会由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利,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而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结算;

(二) 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候选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有三人组成,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团体纪律、损坏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各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以及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结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会计事务所的监交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需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占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本协会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   2014  年3  月26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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