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信息网】段和段视点 | 以转让股权方式实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效力之认定
作者:
卢琴
【
原创
】
2022-07-23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裁判要旨】
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实际获得该公司的土地,属于商事交易中的正常活动,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予以衡量;对此类协议,不应认为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
【裁判解析】
本案投资者欲采取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手段获利目标公司的土地项目,恰恰是因为涉及了土地问题,因此,很多人对这类协议的效力产生了质疑,往往“本能”地认为这类协议签订的目的系为了规避土地管理法规,恶意逃避国家税收,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非法流转的目的,故此类协议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我们认为,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获取目标公司所享有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如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优质客户、生产线、商标、商业秘密等而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或实现控股,是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合法交易行为,本案之情形也应然地包括其中。衡量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收购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而非有关土地交易法规,此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
卢琴: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同时,并担任省内多家社团组织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律师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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